748施行法通過後,廢除通姦是下一必然趨勢,發大財!

通姦罪指刑法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在 9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7 號決議中,將「通姦」定義為「異性間的性器官接合」,在大法官 554 號解釋文中,對於通姦所保障之法益又曖昧不明地寫著:「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表示性行為應受家庭制度之制約。

問題是出在 94 年刑法第十條修正後對「性交」的定義修改為「以不正當目的,使性器接合、進入口腔、性器、肛門,或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接合他人之性器、肛門。」然而此一同時,刑法 239 條之「通姦」並未遭到修改,因此「性交」與「通姦」的意義不太一樣,就大法官 554 號解釋觀之,一個影響屬性是「身體」,一個影響屬性是「家庭制度」。

一般過去的見解是依照 91 年座談會的結論,以性器官是否接合為認定標準。也就是說,如果已婚A男與B女口交,此時雖符合 94 年刑法中性交的定義,但並不表示有達成 91 年法律座談會的「性器接合」標準。

而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上易字 107 號判決中,認為只要「發生足以侵害自己或他人夫妻雙方互負之忠誠義務,致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的危險,即可能構成通姦,因此將「沒有性器接合」的口交也做出有罪判決,認為如此較合乎釋字 544 的精神。

在 748 解釋施行法上路後,問題變得複雜起來。我們暫時將國民分為解剖學男性、女性(不考慮解剖學雙性),婚姻分為男男、男女、女女,再考慮性器官是否接合,此時會得到十六個狀況:

1. 男男結婚,找男性交,性器接合
2. 男男結婚,找男性交,性器未接合

3. 男男結婚,找女性交,性器接合
4. 男男結婚,找女性交,性器未接合
5. 女女結婚,找女性交,性器接合
6. 女女結婚,找女性交,性器未接合
7. 女女結婚,找男性交,性器接合
8. 女女結婚,找男性交,性器未接合
9. 男女結婚,男的找男性交,性器接合
10. 男女結婚,男的找男性交,性器未接合
11. 男女結婚,男的找女性交,性器接合
12. 男女結婚,男的找女性交,性器未接合
13. 男女結婚,女的找男性交,性器接合
14. 男女結婚,女的找男性交,性器未接合
15. 男女結婚,女的找女性交,性器接合
16. 男女結婚,女的找女性交,性器未接合

在高院高雄分院的判決之前,原本只有 11 跟 13 兩個行為符合通姦罪的態樣,但依高雄分院見解,在該案例中是 12 也符合,表示已經擴張至 11、12、13、14 四個選項,但在司法院釋字 748 號施行法公布後,原本不會「妨害男女平等、養育子女」功能的剩下 12 個選項,究竟何者為通姦,就變成一個難題。也就是同性婚姻中,與同性性交,或與異性性交,哪個妨害「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的「家庭秩序」。

而考慮女女性交,縱使不採用高雄分院的見解,而使用傳統見解,則磨豆腐與指交究竟哪個是通姦呢⋯⋯。此外,若我們舉辦男子裸體西洋劍劍擊大賽,是否會因此而構成通姦?

一場正在進行中的裸體西洋劍

這問題太複雜,法務部也曾召開討論會議,但並沒有結論,而這會造成法院起肖。因此我認為廢除通姦乃是下一必然趨勢,只是是透過司法權(廢除554號)、行政權(法務部提案)來處理仍未可知。有鑒於大人的原因,由立法院不分區立委來做提案,我想或許是目前傷害最小的方法。

至於要如何從通姦的廢除中獲利。我才不會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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