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覺得精神疾患一定可以減刑的人是法盲

昨天罵了一個智障,害這邊跑出很多理科吉娃娃,這還真是始料未及。我看了一下數據,理科吉娃娃都還蠻關心我的精神疾患以及司法問題的,有些吉娃娃看起來甚至是覺得「只要是精神疾患,都可以減刑」,果然,小型犬的腦容積說不定真的比較小。

先講後面實例的結論。我無法減刑。

關於精神疾患減刑的規定,在刑法中是以被規定在刑事責任的篇章中,透過第十九條的形式實踐的,其法理基礎是「無刑事責任能力者,無責任」,關於責任能力的法理,如果真要解釋起來必須要從舊派到新派、從憲法貫穿至刑法,我想或許很多非公法專長的律師都無法跟你解釋得很清楚,故暫時不談。我們直接從條文來做切入就好,刑法第十九條的全文如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的前兩個逗號部份規定了「生效要件」,句號的前面規定了「效果」,當生效要件具備時,則產生法律效果,也就是不罰,在第二項的話則是減輕其刑。第三項則是針對前兩項的「排除」,能讓前兩項的法律效果在這個狀況下「無法適用」。

然後我們看條文的內容。第一項的生效條件是「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無法預見「違法」這個事實的發生,比如說,夢遊時不小心踢翻火爐造成火警(這稱為夢遊犯),就符合這個條件,因為夢遊時你當然不可能預見「自己會踢翻火爐」這個違法事件。而第二項就是第一項條件的退化版本。

看不懂上面的說明嗎?沒關係,在這邊舉一個例子:像我本人曾於 2018 年 11/29~12/12 由於一種短暫型的精神病(psychostic)發生並進入急性期(acute state),我產生怪異言語、妄想、失去邏輯與現實感等等狀況,在當下幾乎有如夢遊,根本可說是「什麼都不知道」的狀態,當然也不太可能判別行為是什麼事件,在這種狀況下,就符合減刑或不罰的要件。

然而我在 12/12 日時被緊急醫療小組訪視後帶至加護病房住院療養,醫師判斷這是由於精神系統的某些地方出問題所造成的,給予了正確的藥物治療後,發生了療效,至此,雖然仍然存在著一些精神疾患的診斷,但事實上已經能辨識自己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因此自然也就不適用刑法第十九條。也就是無法減刑。

精神疾患的診斷有所謂的位階。一般來說,能造成意識狀態改變的精神疾患,被分類在 Psychosis 這個分類底下,屬於位階比較高的診斷,而精神官能症(neurosis)像是輕鬱症、焦慮症的診斷位階就越來越低,因為他們在一般狀況下,通常不太會造成意識狀態的改變。

哪些時候可能會發生 Psychosis 的症狀呢?最高位階的應當是思覺失調莫屬,患者在急性期時,不但會產生精神病症狀,而且通常還會伴隨著明顯的功能退化(像是智商降低、行動力降低、退縮等等),如果發現得太晚,很多時候甚至無法完全恢復,這稱為殘餘期,但縱使是思覺失調,在非急性期時,也可能是有部份或全部的違法辨識能力的,所以也未必能夠減刑,因此是否具有辨識能力,這必須透過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才能得知,不是由鄉民說了算。

其他像是雙相疾患(bipolar,又被俗稱為躁鬱症),在狂躁期(manic)嚴重時,也有機會產生 Psychosis 症狀。而精神官能症在某些情感疾患因為某些原因處於嚴重狀態時,也有可能出現精神病症狀,這稱為伴隨著精神病症狀的情感疾患(mood disorder with psychotic features)。

所以,法盲們跟理科吉娃娃還是別整天看到黑影就開槍、看到精神疾患就喊無罪了。要是所有的精神疾患都可以減刑,那你們這群智障殺人都應該無罪才是。畢竟智障在精神疾患診斷手冊第四版中也是第二軸診斷的一種。

沒什麼原因,只是想貼吉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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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因有人告知原吉娃娃照片的狗主人不太願意被使用,所以換成網友 Genui Maika Hsu 所提供的吉娃娃照片,感謝提供。可能要跟那隻吉娃娃妮琪道個歉,至於理科吉娃娃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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