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議非臨床專家使用人格疾患之診斷來討論精神健康問題
在美國精神醫學會(APA)所編撰之《DSM-5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中明確地表示:「非臨床專家、非醫療界或訓練不足的人員不建議使用 DSM-5 評估精神疾病。」 在台灣,臨床專家基本上是指精神科醫師與其他接受過臨床訓練之人員,譬如曾接受過臨床訓練的臨床心理師,不包含沒有接受過臨床訓練的其他人,像是沒有接受過臨床訓練的諮商心理師、與所有沒接受過臨床訓練的人。因此,在精神科醫師與其他臨床專業人士共同確診之前,若依照 DSM-5 的使用指引,不建議沒接受過臨床訓練的所有人(像是沒接受過臨床訓練的諮商心理師)貿然使用人格疾患(譬如邊緣性人格疾患)之診斷守則。 此外,有精神疾病診斷,無法表示有精神疾病病因與成因。 此外,根據 Albert R.Jonsen & Mark Siegler & William J.Winslade 之《臨床倫理學——臨床醫學倫理決策的實務導引》,臨床專家在權衡公共衛生之衝突後,對於臨床醫療資訊及患者隱私通常負有保密義務。也許非臨床專家不懂這件事,也是很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