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人「與全台開戰」事件之始末(2021/11/29 update)

2021/11/29 update:有熱心朋友告知國家賠償法草案第十一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因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一、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所以看來可能還沒玩完,欲知搞我的人會被怎麼搞回去,請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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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中央社刊出「張紹中⋯⋯揚言與全台開戰,要在機場危害飛安」之報導云云,參見中央社答辯狀:

中央社答辯狀

事件實情經過為當時本人因病與友人吵架,友人因怨憤變造相關資料(調閱偵查卷宗後確認)並檢舉本人而成案,後因航警局違背偵查不公開作為提供資料給媒體而遭到媒體報導。詳見下圖偵查卷宗,王先生即為當時友人:


偵查卷宗

偵查卷宗


此報導出現近兩年後,本人因法律追訴期即將超過,便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中央社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中央社及航警局賠償本人因此不實報導所遭受之侵害。中央社表示將會撤下所有報導達成我的要求,於是撤告。


中央社答辯狀


然而航警局部分,法院認定我要求賠償的過程未經過正確國賠程序而逕行以民法 184 條、195 條起訴不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故無法要求賠償。由於此時兩年追訴時效已過,因此航警局部分已經無法再向法院提起救濟(意思就是不能再告航警局要他們賠錢了)。至此,本次烏龍事件大概算是結束了。

與航警局賠償訴訟之法院判斷


至於王姓友人的誣告罪,雖然時效未過,但這是我與他之間的事,所以就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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